通知公告

关于进一步加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学校科研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和上海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结合2015年审计机构对我校科研经费审计中提出需要整改的问,就进一步加强我校科研经费管理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科研经费管理制度
   (一)建立落实各部门协同管理监督机制。科研、财务和纪检等部门要在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中发挥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二 )强化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应对所承担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主要责任,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相关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合理性承担相应责任。
(三)建立和完善科研预算审核和科研经费会计核算制度。科研管理科和财务人要协助项目负责人,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预算,并加强财务监督,提供全过程服务。
(四)完善科研项目评价考核制度。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在项目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开展研究,项目研究结束或通过验收后,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结题结账手续。
二、严格规范科研经费使用
(一)针对审计中预算与执行有差异的情况,督促各专项负责人按照教委标准预算表重新填写,按照一级项目、二级构成、三级明细分类,并将相应内容对应到经济科目中。进一步完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所有专项都要根据相关管理办法及程序,制定专项资金的管理规定,并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内容能覆盖专项建设的各项内容,做到所有项目立项、资金经费使用程序规范、有法可依。对于审计中发现问题,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整改措施,严肃整改。
(二)严格执行科研经费使用的相关规定。项目经费使用要严格按照国家、上海、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政策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变更预算和扩大科研经费开支范围。一般不允许超预算执行,若有超预算情况,按照金额额度,须经对应的相关级别部门或校长办公会审批。
(三)关于劳务费、咨询费、鉴定费、评审费的规定。劳务费、咨询费支出必须按照预算中的比例进行,并提供劳务费、咨询费的有关证明材料,劳务费、咨询费的发放必须有当事人的签收。鉴定费、评审费的支出,必须提供鉴定、评审的内容、协议或合同、通知,鉴定、评审组成员及其签名。
(四)关于购买实物。 凡用科研经费购买实物类商品,如办公用品、图书、实验耗材、设备等,根据财务管理规定,按要求在发票中注明商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如果发票上无法注明,应当另附加盖收款方发票专用章或公章的明细单(超市购买的商品也可附超市小票作为明细单,为避免小票字迹日久褪色,须附小票原件和复印件,并由经办人在小票上签字)。发票背后须由经办人、验收人签字验收(二者不能为同一人)。
凡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与使用其他经费购置的一样,均属于学校的国有资产,必须纳入学校统一管理,必须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工作。根据国资处《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物资采购工作的通知》,物资采购严格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进行,大额物资采购严格执行学校招标采购有关规定。
(五)关于租车。 1.车辆租赁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14]53号)和《关于2014-2015年度中央国家机关车辆租赁定点采购(试行)有关事宜的通知》(国机采[2014]16号)执行,如遇特殊情况确实无法租赁定点单位车辆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供情况说明。
车辆租赁无论金额大小,均须签订租车合同并附加盖收款方发票专用章或公章的派车记录单。合同中应注明租车期限、车型、车牌号、出行路线、金额等,由双方签字、盖章并注明联系方式、合同签订日期。
2.多次租用同一辆出租车的,项目负责人应保证业务的真实性。报销时须附项目负责人、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的情况说明,说明中须注明租车时间、路线、任务、车牌号等,以便日后审计人员检查追溯。
3.科研经费市内差旅费用不能使用定额充值卡发票报销。
(六)关于举办会议。举办会议应当签订会议承办合同。国内会议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
(七)关于差旅费。 国内差旅按《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因公临时出国按《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1.购买机票须按《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33号)和《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库[2014]180号)执行。
2.出差期间机场停车费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3.出差期间未支付住宿费的,报销差旅费时须附情况说明,说明中须注明对方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地址等,以便日后审计人员检查追溯。
(七)关于燃油费
课题中因科研工作需要自驾车而报销燃油费时须附详细情况说明,说明中须注明项目名称、任务、时间、路线、驾驶车型、车牌号,由项目负责人、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凡购买加油卡或给加油卡充值一律不予报销。
(八)关于通讯费
凡私人固定电话(座机)通讯费一律不予报销。移动电话通讯费和单位固定电话通讯费按项目预算执行且仅限在一个校区按月度报销。
校外网络使用费仅限于在实验基地无法联通校园网络、为完成课题任务所必需发生的网费,报销时须由项目负责人出具情况说明。
各学院、各项目负责人应当认真执行上述规定,确保业务真实性、相关性,保证报销票据合法合规,有效使用科研经费。